法院公告
(2019)浙0305民初1438号
金荣良:本院受理原告吴琼余与被告金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0年7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大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702民初693号
杨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诉被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 浙0702民初6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杨霞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F0-0C-12080150-2017007688 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 2.判令被告杨霞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17743.87元,利息4018.96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已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此后利息、违约金等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123762.83元: 3.判令被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杨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562EX的宝沃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天,本案由审判员卢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3时0分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眼)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4386号
魏洪: 本院受理原告朱春悦与你、徐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03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