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性言论 发表在烈士认定之前,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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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吕挺为烈士,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为吕挺追记一等功。
同日,余姚市临山派出所对曹某发表侮辱牺牲英雄的言论进行调查,对他处以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发现曹某违法行为后,征求了吕挺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吕挺烈士近亲属均表示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宁波市检察院依法向宁波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曹某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被告曹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曹某的言论发表于吕挺被认定为烈士之前,是否影响对曹某行为性质的认定;二是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曹某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是否与言论的传播面相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挺是否被评为烈士并不影响他作为国家英雄的实质,吕挺对民族、国家作出的牺牲应当被特别铭记,他的个人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应当以超过一般的程度予以保护,因此曹某的言论虽产生于在吕挺被认定为烈士前,但并不妨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曹某歪曲、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鉴于吕挺烈士近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为引导社会尊崇、敬仰英雄烈士,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的渗透力的基础上,宁波市检察院关于判令曹某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宁波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曹某承担。
庭后,曹某对自己发表不当言论深感后悔,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愿意向英烈家属及社会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