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3破8号
2020年4月7日,本院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405室;联系人:徐婷婷律师,电话18267851313,郑煌静,电话18358571751 ),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6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7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880号
黄天保: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晓华诉被告黄天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420元,并承担原告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现暂计三十六个月,计2236元),暂合计146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3日14时3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