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4月21日
(2020)浙0104民催3号
申请人杭州睿宁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28792162,票面金额1006015.52元、申请人杭州睿宁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常熟市红利制衣厂、出票日期2019年12月5日、出票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智慧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5589号
陈加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加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05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执恢1312号
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灵龙与被执行人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浙0212执恢1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浙0212执恢1312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0573587.6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因你公司未在原工商登记地址经营,迁移地址不明,且法定代表人刘曼亚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执恢13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2民初1935号
上海豪湖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耀诉你与被告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袍江法庭第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9号
本院根据上官光章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好购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购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13日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好购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6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大楼516;联系人:张青出1535628852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好购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6月24日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好购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志联、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服东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