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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因琐事起纠纷,持刀杀人、劫车撞人……

致3死11伤的凶手要求从轻改判 省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上接1版)

  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诉人王存益因琐事纠纷,为泄愤报复而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存益作案时与陈某母亲的对话称“你不死,死啥人”,以及之后判断已将陈某母亲捅死等事实看,王存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而不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王存益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造成被害人陈某母亲重伤的严重后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原审对该节事实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另外,关于王存益在小区门口劫取车辆后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定罪问题,法庭认为,王存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价值36700元的机动车,构成抢劫罪,但原判认定王存益在垛子岭隧道口劫取价值56000元轿车和其他财物作为抢劫罪的定性不当,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性。原判认定王存益抢劫数额巨大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从作案动机看,被告人王存益误认为已将陈某母亲杀死,为报复社会,制造更大事端,遂在小区门口劫取车辆,决定驾车沿途疯狂作案。他在垛子岭隧道口驾车撞击骑电瓶车的柯某,致柯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与其他车辆追尾后,王存益下车不但不赔礼道歉,还立即持刀砍杀被其追尾车辆的车主,劫取过往车辆司乘人员财物,抢开他人车辆,在超市门口停车后持劫取的菜刀砍杀群众,焚烧超市货物,驾车冲撞人群……这是王存益在决定报复社会的恶念支配之下的行为,已将劫取的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以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对驾车冲撞他人并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是积极追求而非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因此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王存益在垛子岭隧道口实施的暴力劫取车辆和其他财物的行为并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在道路上驾车疯狂撞人,持刀随意砍杀群众、劫取、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王存益具有自首情节,请求轻判,法院认为,王存益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导致3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和大量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王存益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尚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对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及民事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唯对抢劫罪的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3 致3死11伤的凶手要求从轻改判 省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2020-04-23 2 2020年04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