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买方VS实际买方 这笔债务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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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陈文铮 本报记者 唐佳璐
受疫情影响,外贸行业面临巨大挑战,由此也引发不少纠纷。余姚市一家从事电器出口的公司,因协议买方和实际买方不是同一人,差点收不回货款。近日,余姚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年8月,余姚某电器公司(下称余姚公司)与上海某贸易公司(下称上海公司)签订合同,由前者供货给后者。
期间,上海公司有部分货款未支付。与此同时,听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因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订单损失,余姚公司想购买该保险。由于保险要求买方是国外企业,两家公司一合计,决定找国外企业签订合同。
2014年,余姚公司与迪拜一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收货人仍是上海某贸易公司。
出货后,余姚公司向上海公司发邮件催讨货款,但后者迟迟未结清。
2016年,两家公司停止交易往来。当时,上海公司仍拖欠货款12万美元,于是,余姚公司就将它作为唯一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面对起诉,上海某贸易公司承认,2011至2014年双方存在交易,但否认2014年之后有欠款。称2014年后,其只是迪拜公司的代理商。“这一点从签订的买卖合同、保险索赔单据中可以证明,交易付款主体是迪拜公司。”
经法院调查,从涉案的两份合同可以看出,合同文本内容基本一致,合同中买方有关的事项,如指定仓库、收据单据,实际均由上海公司在操作;2014年以后的贸易单据中,仍显示出口发货方为上海贸易公司。可以推断出直至2016年,仍存在着余姚公司将货物运到上海公司仓库后,由上海公司以自己名义出口的情形。
其次,从双方的沟通记录来看,余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催款时,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答复还款,并认可了2014年前后拖欠的所有货款。正是由于上海公司的答复,余姚公司才会继续向其出货。
法院最终认定,上海公司应向余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判决上海公司支付货款12万美元。
近日,余姚市法院发布风险提示,外贸企业应合理选择保险方式,避免损失。同时,应保存合作企业的交易订单、往来邮件等相关材料,规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