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4月23日
(2020)浙0108民催2号
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申请人镇江市佳业化工有限公司因收到出票人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出的票号为:3020005327160440;票面金额为:4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222条的规定,通知你行,对票面金额为:400000元、票号为:3020005327160440、出票人为: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富阳丰磊石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镇江市佳业化工有限公司的中信银行承兑汇票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3101号
杭州众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龙宇宏与被告杭州众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民初652号
赵丽萍、黄小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萍、黄小妹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205民初6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