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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法院公告

2020年4月24日

  (2020)浙0702民初798号

  孙策、金艳瑛、孙骏、金华市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蒋秋生、王伟新、朱贞贞、蓝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策、金艳瑛、孙骏、金华市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蒋秋生、王伟新、朱贞贞、蓝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02民初7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490833.25元及利息104863.03元(利息算至2019年09月1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总计595696.28元;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孙策所有的位于婺城新城区华龙南街西侧、330国道南侧地块1幢B3394室(权证号码:金房预婺字第00107501号)的商铺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天。本案由审判员卢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民初200号

  杨申勇、周丹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周丹玉、杨申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02民初2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偿款24507.77元及截至代偿日应收保费1741.59号。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9974.75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4月4日起暂算至2019年11月4日,此后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天。本案由审判员卢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民初208号

  刘建川、潘晓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刘建川、潘晓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02民初2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偿款33848.95元及截至代偿日应收保险费2985.66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19154.00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8月30日起暂算至2019年10月30日,此后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公告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天。本案由审判员卢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85号

  金华层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林燕: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鑫豪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层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33897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20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1118号

  过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鼎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过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211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过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鼎昌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9412.55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过国庆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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