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费从800元调到1200元,生病、过年再加一点
9年6任执行员接力善意执行
通讯员 海薇
本报讯 “这是最后一笔款项了,你所有被执行的案子都履行完毕了。”听到执行法官这句话,被执行人丁某在电话那头叹了口气,“这么多年了,我这还债的日子终于结束了。”日前,经过长期接力执行,海宁市法院成功“啃”下了一块历时9年、涉及17个执行案件的“硬骨头”。
丁某是海宁本地人,由于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偿付债权人11万元的义务,自2012年11月起成了被执行人。海宁市法院执行员调查发现,丁某的银行存款不多,无法一次性偿还债务,但他当时每月的工资还算可观,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当月,法院向丁某的工作单位发出了协助扣留丁某工资的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单位财务人员依法扣留丁某的工资收入,用于逐月偿还债务。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丁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断出现。原来,丁某之前因为经常向他人借钱,累计已欠债上百万元,当债主们听说丁某已成了被执行人,纷纷起诉到法院要他还钱。到最后,丁某作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达17个之多。丁某的工资收入也就长期成为了执行标的。
由于工资一直被扣留,丁某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为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海宁市法院从扣留用于偿还债务的工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款项发放给丁某。2013年5月,法院为丁某发放了第一笔3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按照当时海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30元/月,综合考虑丁某有赡养、抚养义务,法院最终将丁某的基本生活费确定为800元/月。
2015年7月,在执行人员的劝告下,丁某与妻子腾退了共有的住房,交法院公开拍卖。在扣除丁某妻子的份额和相关费用后,属于丁某份额的30余万元全部支付给了系列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
随着物价上涨,海宁市法院将发放给丁某的基本生活费从800元/月调整为1200元/月。2015年11月,由于当时丁某所居住的房子已被拍卖,法院还一次性为他发放了25000元租房安置费。
在长达9年的执行时间里,每当丁某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适当增加生活费用时,执行人员都会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适当给他增加一点基本生活费。比如2017年底,丁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自己生病等原因,3个月3600元的费用不够开支。为让他健康安心过年,执行人员给他发放了3个月5000元的生活费。
时间一年年过去,执行丁某案件的执行员换了一任又一任,接力棒传递,6任执行员无一懈怠。每任执行员都一次次去调查核实丁某的实际财产状况,查询他的存款、工资信息,确保他在生活保障之外的其他收入全都用于偿还债务。
今年4月,17个执行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合计140余万元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到位,海宁市法院依法解除了对丁某采取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