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81破26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亚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亚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王晓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4月23日裁定受理亚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4月24日,本院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亚泰公司管理人。亚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商务楼516室;联系人:张青出(15356288527)、何先锋(133259895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亚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6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亚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30号之一

  2017年12月26日,本院根据张澄海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金瑞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金瑞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瑞安市金瑞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138号

  张夏:本院受理原告傅春江诉被告张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5138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斥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4-28 2 2020年04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