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回应续签意向 公司却要支付补偿金 有个时间点很关键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善伐
本报讯 “劳动合同到期后,发生续签争议时,如何判断不愿意续签的责任方?”“入职后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参保,工伤伤残后怎么办?”4月28日,浙江嘉善、上海青浦、江苏吴江三地法院和当地人社局同一时间举行劳资纠纷仲裁审判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劳动争议裁审典型案例,让劳资纠纷有“例”可循。
李某是嘉善一公司的员工。今年1月,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过快递向李某寄出了新的劳动合同要求续签,可2个多月过去,李某却一直没有回应,最终公司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事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仲裁员认为,该公司虽然表示了续签意向,但发出意向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实际已经终止;合同到期之后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无实际意义,应当依法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故裁决该公司按平均工资标准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会上,嘉善县法院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十大案例对涉及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和工伤待遇等企业经常遇到的劳动纠纷的典型案件作出法律评析,并联合通报了近几年劳资纠纷审判、仲裁工作情况。
“目前,我们正努力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体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大力推进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嘉善县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刘勇介绍,2019年,法院诉前化解劳资纠纷682件,调解成功率达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