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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82破9号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嘉实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嘉实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嘉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向义乌市嘉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8街88号福田银座A座18楼,联系方式: 13616516626 (黄怀青律师), 18606891182 (胡雪梅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使权利,义乌市嘉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嘉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2: 00在义乌市人民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824破13号

  2019年11月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化大酒店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二公司破产案。2020年3月23日,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开化大酒店存在高度混同情形为由,请求将该二公司予以合并破产重整。经本院查明,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化大酒店实际控制人均为金海峰,且两家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经营场所混同,公司资产和财务也严重混同,存在资产权属难以界定,公司独立法人人格难以区分的问题。本院认为,二公司的业务、人事、财务等表征公司法人人格的要素存在高度混同。公司的各自财产无法明确区分、界限模糊,已经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合并破产重整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裁定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化大酒店合并破产重整。

  开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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