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191民初3117号
何剑峰:本院受理原告李士进与被告何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及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5205号
王靖靖:本院受理原告潘行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5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11号之二
2020年4月14日,本院根据浙江红黄蓝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26日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浙江红黄蓝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6月10日前, 向浙江红黄蓝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楼:联系人:徐建斌律师;联系电话: 13486768066. 13968948058 )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红黄蓝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红黄蓝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6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红黄蓝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302号
黄星道:本院受理原告潘建义与被告黄星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83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