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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5月7日

  (2017)浙0381破40号之二

  根据本院(2017)浙0381破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务人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现该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裁定终结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73号之一

  2019年6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下院宣告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051号

  顾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你和倪日余、陈宣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5号

  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根据平阳弘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报请指定本院审理本案,并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编:325000,联系人:胡建良,联系电话:13738372885),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6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749号

  林书语: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奇兵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书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421民初749号],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997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2065号

  赵卖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510120857):原告李松法诉被告赵卖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赵卖生立即支付货款4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欠款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的1.5倍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5263号

  方淼:本院受理郑先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02民初5540号

  徐云胜、程玉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徐云胜、程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遇法定假日延顺)上午9时在本院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20-05-07 2 2020年05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