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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5月8日

  (2019)浙0102民初5443号

  竺山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111号

  林莉: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浙0102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白云路2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132号

  徐卫国、童国英: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浙010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白云路2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127号

  周伟江、董小平: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浙0102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白云路2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93号

  尚亨明、冯莉芳: 本院受理原告辰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你们及罗仙方、张礼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尚亨明支付租金58000元、违约金21934.80元、律师费4000元;被告冯莉芳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罗仙方、张礼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8601民初1415号

  浙江方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860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0108民催10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力机械加工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3086005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1月7日,出票人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阿钧园艺场,被背书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力机械加工厂),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判决:一、宣告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力机械加工厂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3086005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力机械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3045号

  沈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美芬与被告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王叶芬: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槐林与被告王叶凤、王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王叶芬送达相关文书材料,现依法向被告王叶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序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称:被告王叶凤于2017年1月,以女儿办厂为由向王槐林借款50000元,利息壹分贰,出具借条一份,2018年2月王叶凤再次以女儿办厂为由借款50000元和20000元,利息分别为壹分贰和壹分,并出具借条两份。其中2018年2月所借50000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王叶芬。(被告王叶凤与被告王叶芬系姐妹)。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于2018年1月和2019年1月两次支付2017年所借50000元的利息7200元,合计14400元,并在支付利息支行更新借条日期,于2019年2月支付2018年所借款的利息7200元和2400元,并更新借条日期。目前尚剩余120000元本金及2019年全年利息16800元未付,特起诉。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20000及利息16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王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碧婵、人民陪审员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10号

  2020年4月26日,本院依据温州市远方钢管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道盛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505;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电话:13868872611、18367721233)。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7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囯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8月11日14时4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770号

  应海东:原告温州市龙湾区罗西住宅区九组团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8月12日9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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