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狗相遇“打架”,到底应该谁赔谁
狗主人在微博上为此“掐架”
通讯员 萧法
本报讯 小区内发生狗“打架”的情况,狗主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在微博上“掐架”,导致矛盾升级。近日,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10月28日傍晚,李先生牵引着自己的雪纳瑞宠物犬在小区内散步,走到某路段时,与牵引着斗牛犬的刘女士相遇。两只宠物犬无故纠缠,并相互撕咬。见状,李先生立即拍打制止,促使分开,但两只宠物犬均已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刻将雪纳瑞送往宠物医院进行医治,花费5707元。
“我的雪纳瑞被咬了,现在在医院做手术,对方却连个道歉都没有。”事后,李先生在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发了微博,引发网友讨论。刘女士得知后,也在微博中留言评论,引发矛盾升级。2019年12月9日,李先生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宠物犬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6000余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元。
“这只斗牛犬不是我的宠物,它本来是只流浪犬,我觉得很可怜,便经常喂它一些食物,目前还在为它寻找主人收养中。”庭审中,刘女士觉得十分委屈,称自己既不是案涉斗牛犬的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李先生不应该向自己主张权利,“退一步讲,两只宠物犬的受伤情况大致相同,都不太严重,只需要对伤口清创就行,没必要去做手术,李先生花的治疗费太高了,让我来负全责并不合理。”刘女士还称,事故发生时,李先生并未办理养犬许可证,不属于合法饲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养犬许可证,且在制止两犬撕咬的过程中存在用手拍打的情形,故对其相应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由此可减轻刘女士责任;刘女士虽不是斗牛犬的饲养人,但事故发生时确系由其控制、管理,且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故刘女士应依法承担部分损失。法院判决刘女士应赔偿李先生合理损失3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