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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0年5月9日

  (2020)浙0303民初36号

  夏克元:本案受理的原告李士合与被告夏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该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869号

  邓中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阿鹏模具材料店与被告邓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88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阿鹏模具材料店货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700元,由被告邓中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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