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5月9日
(2019)浙0103行初22号之二
浙江中赞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修婷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第三人你单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浙0103行初22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6破14号之六
申请人: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4月29日,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本院确认的《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该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催2号
象山炜翔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876928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象山炜翔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876928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曼远针织制衣厂、收款人为象山炜翔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7月20日、最后持票人为象山炜翔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670号
龙敬先: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被告龙敬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86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龙敬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货款4650元及利息损失(以4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700元,由被告龙敬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