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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温瑞破字第22号之二

  因债务人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现该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裁定终结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1破26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亚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亚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王晓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4月23日裁定受理亚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4月24日,本院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亚泰公司管理人。亚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商务楼516室;联系人:张青出(15356288527)、何先锋(133259895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亚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6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亚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92号

  嘉兴百佳机械有限公司、何国庆、刘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信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百佳机械有限公司、何国庆、刘慧、曹永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34号

  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永良诉被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

  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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