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825民初83号

  武义县熟溪街道煜博木制品厂、翁传亮: 本院受理原告衢州亿硕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武义县熟溪街道煜博木制品厂支付原告货款5328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被告翁传亮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6272号

  阮建卫(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3115):本院受理原告林平与被告阮建卫为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阮建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平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阮建卫负担2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253号

  黄正顺、林岳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黄正顺、林岳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正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利息5054元,并支付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自2019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林岳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岳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正顺追偿。案件受理费421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黄正顺、林岳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4月2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青诉李光琼一案,内文案号应为“(2019)浙0302民初11537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5-11 2 2020年05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