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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提存通知书

  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债务人沈志明已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将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给你公司的剩余购房款人民币捌万元整提存于我处。请你公司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标的物。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公证处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提存通知书 2020-05-11 2 2020年05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