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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印章作废声明

  2020年4月22日长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煤炭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2020)浙0522破申9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接管长生煤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截至今日,管理人未能接管到长生煤炭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印章。现管理人特登报,声明长生煤炭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所有印章同时作废。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13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印章作废声明 2020-05-13 2 2020年05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