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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381破33号之一

  2018年1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裁定宣告瑞安市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02民219号

  孙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破6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吴江市逸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4月9日裁定受理海宁市康迪斯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指定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为的破产清算管人。海宁市康迪斯制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新苑路91号二楼;邮政编码314400;联系电话:15967318880; 联系人:陈伊丽)中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市康迪斯制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海宁市康迪斯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

  本院定于2020年7月10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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