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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疫情影响导致被撞网约车维修迟延

营运损失怎么定?法官算了一笔账

  通讯员 吕瑜岚 高源 

  网约车因事故损坏,于疫情防控期间进行维修,营运损失该怎么定?近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速裁组法官,调解的一起案件就与此有关。

  付师傅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今年1月23日,他驾驶网约车,在钱塘新区华景街附近,与龚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

  事后,龚先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前往快速处理中心处理相关事宜。

  1月25日,付师傅将车辆送往汽修店修理,2月26日,车辆修理完毕。龚先生的保险公司对车辆修理费进行了赔付,但双方就网约车停运损失费的赔偿问题争执不下。付师傅于是向法院起诉。

  付师傅认为,他的网约车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经营,龚先生应赔偿停运损失费18000元。

  龚先生则认为,从车辆损坏程度来看,维修时间仅需三四日,付师傅车辆的维修时间过长,自己只同意赔付停运损失费800元。

  由于本次事故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在诉前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将该案分流至速裁组办理。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就网约车停运期间的损失赔偿问题,展开分析。

  根据相关要求,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为1月23日至3月2日;而钱塘新区运营的网约车于2月4日起暂停运营,至2月19日起恢复运营。

  本案中,付师傅的车辆虽然于1月25日被送往汽修店,但受春节假期及疫情防控工作影响,汽修店并未正常经营,无法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同时,2月4日至2月19日,当地网约车被要求暂停运营,也就是说,即使付师傅的车辆完好无损,该时间段内也无法正常经营,故该时间段不宜认定为停运期间;2月19日至2月26日,当地网约车已可恢复运营,但付师傅的车辆尚未维修完毕。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及车辆损坏程度,承办法官建议考虑停运期为10日,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标准为每日15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

  最终,龚先生采用转账方式,向付师傅赔偿了1500元停运损失费,付师傅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疫情影响导致被撞网约车维修迟延 2020-05-18 2 2020年05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