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老师”的工资有着落了
海盐县法院成功化解嘉兴市首例涉疫情劳动合同纠纷
通讯员 彦明
近日,海盐县法院成功化解了全市首例涉疫情劳动合同纠纷,用工方与两名员工达成调解协议,分别支付两名员工薪酬及经济补偿金6500元和3500元。
小刘和小崔是海盐某理发店的员工,疫情发生后,理发店自今年1月底就停止营业,直至3月初才恢复。
小刘称老板只发了他们1月份的部分工资,原本答应的2月份基本工资和3月份的半个月工资都没有发,两人吃饭、交房租都不够,日子过得捉襟见肘,多次催促老板发工资,但老板一拖再拖。今年4月,小刘和小崔向海盐县法院起诉,要求理发店支付薪酬、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金,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受理案件后,联系了理发店老板。老板称自己愿意支付二人薪酬,但受疫情影响,理发店经营实在惨淡,而且还要支付工人工资、房租、水电费等,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小刘、小崔工资也是没有办法。
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向双方当事人讲清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劳动关系问题政策的同时,希望双方能够综合考虑理发店经营状况、劳动成果、员工生活需要等因素,相互体谅。小刘和小崔表示知晓理发店的经营情况,两人也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未到岗上班,同意在金额上作部分让步。理发店老板也表示一定依法办事,考虑到两个年轻人在外生活不易,自己一定尽快支付薪酬。最终,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板分别支付两名员工薪酬及经济补偿金6500元和3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当地的生活费标准,经过协商,最终确定了薪酬及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