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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公告

  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崔以伟、屈吕双: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潘克冬对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向你们通知、释明如下:

  一、你们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设立之日起至2020年4月份止的财产(包括权属证书)、财务账簿、会计凭证、文书资料、印章,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现有在册职工名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

  二、根据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崔以伟尚有认缴的注册资本金85万元未出资、屈吕双尚有认缴的注册资本金15万元未出资。现因公司破产清算而加速到期,故你们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缴纳尚未认缴的注册资本金。

  三、若因你们怠于履行上述或其他的股东义务,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你们将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2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公告 2020-05-20 2 2020年05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