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法趣

古代“少年犯”会被怎么判?

  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我们讲讲古代法律与未成年人保护吧。刑事责任年龄可不是“舶来品”,而是古已有之。在古代,也有几起引发争议的涉童案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以此为鉴。  

  古代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我国古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

  秦律以身高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对身高不满六尺(相当于现在一米高左右,也就是八、九岁的孩子)的儿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汉律则对刑事责任年龄这样规定:“年未满八岁……非手杀人,皆不坐,”也就是说,八岁以下的人,除非亲手杀人,否则都不处罚。

  《唐律》规定的更明确:十至十五岁的少年,对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并可用赎金的方法代替刑罚;七岁至十岁之间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这几种犯罪须负刑事责任,且仍可通过赎金替代;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处罚。

  长官意志作怪

  滥杀无辜少儿

  古时候对少年儿童犯罪,尽管律例都有规定,可是长官意志也很重要,体恤民情关心少儿成长的好官,就会人性化执法,反之遇到颟顸昏聩的庸官,少儿犯了罪可能就要倒霉。《南史》里就记载了这样两个截然相反的案例。

  其一:南齐的孔琇之担任吴县县令的时候,有个十岁的小孩只是因为偷割了邻居家的一捆稻子,就被孔琇之关进监狱,并且还判了罪。有的人劝解他不要这么做,他回答说:“这个小孩才十岁就能干偷东西的事,那么长大以后还有什么坏事做不出来?”这件事惊动了全县。

  其二:南齐王敬则曾经担任吴兴郡太守,郡里过去经常发生抢劫案件。有个十几岁的少年因为在路上拾到别人丢失的东西,王敬则就把他杀了示众。从那以后,再也没人拾路上的遗失物了,郡里盗贼也绝迹了。王敬则希望震慑众人、树立威信才这么做的。可是他忘了他杀的是不该杀的儿童呀!更何况儿童不明白事理,路上遇到有丢失的东西就捡起来,这并不是抢劫,哪里值得那么重的惩罚?他还杀了儿童示众,这无疑是残忍冷酷用刑,滥杀无辜的表现。  

  幼童鸡奸获罪死的反思

  清代德州境内有两个幼童,一个十二岁,一个十三岁,在私塾里嬉闹玩笑时相互鸡奸,不巧被别人看见了。两家父兄非常羞愧气愤,都到官府状告对方。这时的德州知州是淮安人王毂,他是有名的酷吏,本性贪婪残忍。他接到报案后,竟然真的派人去查明案情,当时大清律例上有明文规定:奸淫十二岁以下者,不管是男是女,一律处以死刑;奸淫十二岁以上者,仅按奸罪惩处。

  王毂于是就搬来律例,一丝不苟地按法律条文办案,对那十二岁的小孩只是稍加训斥就让他回家了,而对那十三岁的小孩则依法惩处,结果没多久这孩子不幸病死在狱中。几年后,那个十二岁的男孩也因万分羞愧,竟然自杀身亡了。这件事也被陈其元记载在他的《庸闲斋笔记》一书中。

  当时清代著名书法家、经学家孙星衍正任德州粮道道台,亲眼目睹了这件事,心里颇为不平静。后来听说王毂调回淮安任知府,恰巧属下山阳县令王伸汉毒死到山阳查账的人,王毂收受王伸汉贿赂,竟说被毒死人是自缢身亡,事情暴露后王毂被斩首。孙星衍慨然叹道,像王毂这样的人,即使不发生在山阳赈灾案,也早就该死了。

  两幼童相戏鸡奸,其实或因正值懵懂年龄,情识初萌,不一定要郑重处置。两家父兄只是怕被别人冷嘲热讽,一时气急才到官府告状,实际上并非真的希望官府查证此事。假如官员说这是“两个小孩嬉戏玩耍,查验诉问并无实据”,让他们各自的父兄领回家去教训批评,这么做既算不上纵法枉为,也会因此保全了两个孩子的隐私和生命。而王毂煞有介事地查案判处,结果造成两人死亡。可谓是百姓不死于罪而死于法。审案者应仁和宽恕,对罪行不同的人要分别对待,严苛不同于刻薄。

  这几起历史上的涉童案件之所以引发争议,大都是因为办案者未能严格执法,即使依法办案,也是矫枉过正,过于死板,甚至滥用职权,滥杀无辜,致使许多少儿的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也得不到保障。这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值得今天的法律人深入思考,真正担当起保护未成年人的重任。


浙江法制报 法趣 00011 古代“少年犯”会被怎么判? 2020-05-22 2 2020年05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