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481民初8785号
胡文周: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周佳拉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81民初87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胡文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周佳拉链有限公司货款33725元,并赔偿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3725元为基数)。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胡文周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胡文周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胡文周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1236号
姚林:本院受理原告姜德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55号
薛从康、王晓冬: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从康、王晓冬、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0)浙052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4-1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5267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5月9日裁定受理金华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指定金华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107号万达广场5号楼1428室;邮政编码: 321000; 联系电话: 0579-82064518、18757633308。
金华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7月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7月20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