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3民初833号
浙江凯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双方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终止履行;2、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160.4636万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247号
盛新银:本院受理原告姚谦虹与被告盛新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信访局速裁法庭(208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402号
金向珍:头院受理原告李健平与被告金向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金向珍支付原告李健平加工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770号
黄渝铭、王林峰:本院受理原告郑慧芳与被告黄渝铭、王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黄渝铭、王林峰归还原告郑慧芳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