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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126万!生态环境损害高额罚单

全省首张野生动物行业从业禁止令一并发出

  本报记者 王小云 通讯员 刘昊鹏 

  本报讯 5月26日,松阳县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走进古市镇岗下村,对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进行现场开庭审理,除当庭判处4名被告人不同刑罚外,还判处4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126.35万元。当天,松阳县法院还发出了全省首张野生动物行业从业禁止令。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松阳人周某在没有取得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的情况下,长期居家利用网络收购、销售他人非法猎捕的小麂、华南兔、珠颈斑鸠、果子狸、棘胸蛙等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而陆某、钟某则是他的“供货商”。

  陆某与钟某在禁猎期多次使用夜间照明的禁用狩猎方式抓捕棘胸蛙,数量巨大,分别达到43只以上与420只以上,并将抓捕的棘胸蛙出售给周某,分别获利1430元、1.2万余元。

  除了卖给网络上的“散户”,周某还把收购来的野生动物卖给金华某菜市场的摊位经营户刘某。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刘某在取得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的情况下,从周某处收购小麂、果子狸、棘胸蛙等野生动物后,在自己的摊位上售卖。

  松阳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陆某罚金5000元。

  同时,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发出了全省首张野生动物行业从业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活动。而对于被告人钟某,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狩猎活动。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索赔部分,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126.35万元,由被告刘某、钟某、陆某分别对其中的51.04万元、4.2万元、4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名被告还要共同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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