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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5月27日

  (2020)浙0102民初1523号

  李立新、童春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银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1523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1606号

  杭州中科际发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显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杭州名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游交易城实业有限公司、谢胡海、姚泽川: 本院受理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2日判决,因李胜洪依法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12号

  2019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圣希罗西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该公司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裁定宣告宁波圣希罗西服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圣希罗西服有限公同破产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再45号

  陈爱珍: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江远田与被申请人陈爱珍,原审被告郭万清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你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再审申请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374号

  陈仕船、陈记灵、岳小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仕船、陈记灵、岳小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941号

  刘军、张宝云、李强、孙斌、张仰忠:本院审理的原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张宝云、罗霞、李强、孙斌、张仰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罗霞的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罗霞的上诉请求为: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浙0303民初5941号判决第二项,改判罗霞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535号

  朱翔、陆克祥: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9月10日10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418号

  姜霞、张同萍: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9月10日9点2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447号

  胡建松、古安镜:原告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9月10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420号

  苏海松、林丽婵: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9月10日9点4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08号

  柯军秀、吕志超、吕祖梁、温州市中梁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郑明远与被告柯军秀、吕志超、吕祖梁、温州市中梁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030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柯军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明远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吕志超、吕祖梁、温州市中梁五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73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994元,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柯军秀、吕志超、吕祖梁、温州市中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310号

  陈国平:本院受理原告胡新模与被告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8月14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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