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说法

疫情挡住出游脚步 团费能不能全额退

  本报记者 徐冬梅 通讯员 杨妍妍 吴佳佳 

  本报讯 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协同旅游主管部门,成功诉前化解了一起因疫情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

  去年12月,湖州某公司与湖州某旅行社签订了35人赴越南芽庄6天5晚的跟团游出境合同。合同约定出团时间为2020年1月30日至2月4日,总团费为1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向旅行社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旅行社着手为35名游客办理签证、预定机票和境外酒店等。

  疫情发生后,这趟旅游不能成行。旅行社表示,经与相关供应商协调,机票、门票、餐费等可全额退款,但签证费和酒店预订款共计6万余元无法退还。对此,公司的35名员工不能接受。

  因双方自行协商无果,事情反映到了吴兴区文广旅体局。吴兴区法院在走访排摸涉疫情纠纷过程中,了解到这一情况,提前介入,联动参与到纠纷化解中。

  随即,吴兴区法院联合区文广旅体局、妙西镇政府,组织员工代表和旅行社当面调解,向当事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又经过多次线上线下沟通协调,终于促使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无损延期替代方案,将旅游时间变更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之后旅游者可以出境旅游的1年时间内。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旅游法及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若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旅行社可扣除的费用一般包括:已向地接社或者旅行辅助人支付的费用、已付外国使领馆的签证费用、大交通费用(机票、火车票、船票等)、旅游目的地相关费用等。旅行社不得将自身其他损失(经营成本、可得利益等)在已付费用中予以扣除。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疫情挡住出游脚步 团费能不能全额退 2020-05-29 2 2020年05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