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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平安巷

及时发送司法建议

  通讯员 张建芳 

  本报讯 近日,永嘉县法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诉被告郭某约、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发现,被告吴某某系被告郭某约配偶,但借款发生时并不在场,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或另行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或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函等相关材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案借款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随后,法院向当地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规范贷款发放流程和司法诉讼行为,对无确凿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涉诉案件,不宜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银行收到司法建议后积极反馈,表示将按照信贷政策执行夫妻“共债共签”,并加强贷前调查及借款人配偶的回访,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3 及时发送司法建议 2020-06-01 2 2020年06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