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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前妻要求履行离婚协议 他却称只是“假离婚”

法官:签了离婚协议就不再是夫妻,没有真假之分

  通讯员 海薇 

  海宁一女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她,而前夫却在庭上多次强调当时双方只是“假离婚”。近日,海宁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张燕(化名)与被告李东强(化名)原是夫妻关系。2012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里的两套房屋都归原告张燕所有。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直至2017年。此后,上述两套房屋一直由李东强占有使用。今年3月,张燕委托律师向李东强发出律师函,要求他腾退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由于原、被告至今还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所以两套房屋的权利人还是为原、被告两人。张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东强协助办理两套房屋的转移登记。

  “我们是假离婚!当时是因为我有外债……”开庭时,被告李东强坚称,如果是真的要离婚,他是不可能写这样的离婚协议的。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东强还辩称,自己当时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后,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原告从未要求自己腾退房屋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并且原、被告双方还约定涉案房屋是要等婚生子成年后变更登记给婚生子的。

  而原告张燕则表示,自己与被告是真离婚,离婚后还居住在一起只是为了照顾孩子。

  海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将婚后共同财产中两套房屋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待婚生子成年后变更登记给婚生子的主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两套房屋的变更登记。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双方就不再是夫妻,没有真假之分。婚姻并非儿戏,为了买房、逃避债务等短暂利益而“假离婚”,其实存在诸多隐患,最终很可能人财两失。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前妻要求履行离婚协议 他却称只是“假离婚” 2020-06-01 2 2020年06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