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127破3号
本院根据浙江太马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太马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浙江太马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浙江太马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号四楼;邮政编码:311700;联系电话:吕菊莲13732267335,64831711,;电子邮箱:9710084410qq.com)申报债权(注:相关债权的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浙江太马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太马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7月3日9时在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897号
王其照: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佃付与被告王其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8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20号
易青云:本院受理原告叶汉倩与易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18号
黄志春:本院审理原告蔡秀连与被告黄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志春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蔡秀连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4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450元,由被告黄志春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