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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702破32-2号

  2019年11月25日,本院根据金华汉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裁定宣告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11-3号

  因浙江塔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3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裁定终结浙江塔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2414号

  曹洋辉、边军建、金小贞、吴欢欢、陈文光、郑玉平、徐立明、姜玲萍:本院受理原告丁卫华、周亮、骆金斌与被告曹旦旦、第三人曹洋辉、边军建、金小贞、吴欢欢、陈文光、郑玉平、徐立明、姜玲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丁卫华、周亮、骆金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丁卫华、周亮、骆金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519号

  陈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奢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奢琦服饰有限公司货款52343.2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红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120号

  黄平生: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经纬模具材料店与被告黄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平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经纬模具材料店货款11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平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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