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人自肥”,浙江两公司被判赔偿腾讯260万元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陈若星
本报讯 6月2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我省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不正当竞争案,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该案原告是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被告是浙江某网络公司和杭州某科技公司。两被告开发并运营的“某群控软件”,利用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用户在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管理活动提供帮助。要使用功能服务,用户须在指定场所购买安装了内置模式的手机。据原告称,前期他们已经卖出逾2000台。此外,该软件还将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及用户操作信息存储于其服务器。
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妨碍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两原告对于微信数据享有的数据权益,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请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微信产品未实现的功能,该部分新增功能契合了微信电商用户提升自身管理与运营效率的需求,属于技术创新具有正当性,并没有妨碍或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软件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商业活动信息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的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还收集、存储及监控微信产品数据功能,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明显干扰,同时也已危及微信产品用户信息安全,势必导致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丧失应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减损微信产品对于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进而会恶化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的经营生态,损害两原告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实质性损害两原告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享有的竞争权益。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此种利用他人经营资源损人自肥的经营活动不仅有违商业道德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