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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市井事

疫情期间减免三个月租金 被告主张为何不获支持

  通讯员 余滕爱 

  本报讯 原告因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至乐清市法院。应诉时,被告却提出减免疫情期间3个月租金的主张。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其不符合减免租金的情形,未予以支持。

  原告乐清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温州某电气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被告公司就已欠租金2万余元。租赁期届满后,仍占有上述厂房,既未提交书面续租申请,亦未支付租金。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乐清某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

  被告公司答辩称,原告公司主张疫情期间的租金不符合政策要求,要求对该期间3个月的租金予以减免。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使用承租厂房不具法定依据,这个期间应当支付的是占有使用费,而非租金。因此,被告公司不符合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承租的房子,支付租金和违约金2万余元,同时支付租赁期届满后至实际腾空日期间的的占有使用费。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5 疫情期间减免三个月租金 被告主张为何不获支持 2020-06-03 2 2020年06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