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走私巨蜥并售卖 两罪并罚获刑9年半
本报记者 蓝莹 通讯员 温萱
本报讯 昨天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并售卖巨蜥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曲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向马来西亚卖家“TEN”邮购巨蜥入境并销售牟利。3人经商议后,由“TEN”负责在境外组织货源,采用伪装封包、伪报品名方式邮寄至境内,由杨某负责提供假名字、假地址等用于收取该包裹,并通过杨某的银行账户向“TEN”支付货款,收到后由曲某和杨某共同在国内寻找买家进行销售。
2015年9月,曲某与杨某向“TEN”购买5只巨蜥,并以上述包装方式将巨蜥邮寄入境,该邮包于同年9月30日被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经鉴定,该邮包藏匿的5只活体蜥蜴均为泽巨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是严禁贸易的物种。同年10月,2人再次向“TEN”购买1只巨蜥,仍然采用上述方法包装,该邮包被济南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
2019年9月18日,曲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理,被告人曲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