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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说法

放在门口的8块玻璃 被物业丢了

法官:物业无权丢弃, 须赔偿

  邱瑭 

  “法官,玻璃是我放家门口的,物业没权丢。”

  “法官,过道堆放玻璃有隐患,我们出于消防安全考虑才处理掉的。”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与业主因“清理家门口装修玻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上诉案件,庭审中,业主和物业各执一词。

  事情要从2018年年底说起。当时,想建“阳光房”的李某用8块玻璃对其住房外的公共区域进行包围,但此举因违规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因李某未按期自行拆除,行政执法部门将8块玻璃拆卸后放置在李某家门口。

  “基于消防安全考虑,这8块玻璃在一周内要清除掉,否则物业将代为清理。”2019年1月14日,物业工作人员打电话提醒李某。李某当时回复说,这8块玻璃仍有用处,要求物业公司不得清理。

  当月21日,见李某迟迟没有清理这些玻璃,物业公司将这八块玻璃当作建筑垃圾清理了。李某见状只能又花费2500元另行购置八块玻璃,并找物业公司索赔。但这索赔之路并不顺畅,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李某未放弃8块玻璃的处分权或者未授权给物业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8块玻璃当作建筑垃圾清理,属于无权处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对自己所有的8块玻璃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8块被拆卸玻璃的折旧情况,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近日,物业公司再次上诉,湖州市中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由于业主对玻璃的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是绝对权。而物业公司行使管理职责的权利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业主未放弃所有物的处分权或进行授权情形下,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替业主选择丢弃”。必要情况下,物业公司可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采取合法的途径处理。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7 放在门口的8块玻璃 被物业丢了 2020-06-04 2 2020年06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