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弹弓杀害21只国家保护鸟类
如何修复?法院:放养15万尾鱼苗
本报记者 徐冬梅 实习生 陈倩 通讯员 胡萱
4日,湖州市中院联合南太湖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典型案例。
2017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倪某鑫、孙某良在德清县孟溪村一竹林内,使用弹弓非法狩猎,猎捕鸟类21只,其中白头鹎15只、灰背鸫2只、鹊鸲2只、树鹨1只、树麻雀1只。经鉴定,被猎捕的21只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且猎捕时间属于德清县依法确定的禁猎期,猎捕区域位于禁猎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鑫、孙某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野生动物资源难以复原,如何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经与环保、德清下渚湖国家湿地公园修复基地等部门协商,法院建议采取灵活措施,以在修复基地增殖放流的异地替代修复方式,实现对生态环境的补偿性救济。最后,倪某鑫、孙某良二人积极签订《增殖放流协议》,在当地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生态志愿者的协助监督下,放养15万尾鱼苗,并缴纳保证金。考虑该情节,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倪某鑫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良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