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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案卷

“他带着别的女人去借的钱,还要我来还!”

这起案子经检察院抗诉改判,检察官说“有两点教训”

  通讯员 赵云 

  “合同不是我签的,指印不是我按的,他带着别的女人去借钱,借来的钱一分都没有进过我的口袋,还把我们两人一起买的房子给抵押了,现在却要我来还债?”愤愤不平的林女士走进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申请对一起已生效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监督,主张自己不应当和前夫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法院采纳杭州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作出再审改判,撤销原审关于林女士归还借款6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判决内容。

  突如其来的债务

  林女士与前夫李某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6年1月,李某某离家出走后便杳无音信。原本以为生活可以这么将就着过下去,没想到同年7月,林女士被法院通知要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原来,法院判决林女士与李某某归还银行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并确认银行对两人购买的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个案子什么时候开庭的我都不知道,他在外面借钱,人也看不见,还让我吃了官司。这场婚姻也没有必要再继续下去。”2016年8月,一肚子憋屈的林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李某某下落不明而撤诉。

  “这债我不背”

  “就算婚离不成,这债也不能背。”林女士心里明白,这必定是一条艰难却又不得不走下去的路。

  由于一审是缺席审判,林女士申请再审时对案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上的签名、捺印提出鉴定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之后法院以林女士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为由,裁定驳回她的再审申请。

  林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11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2018年4月,在另案行政诉讼中,法院对案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等材料委托进行鉴定,结果为上述材料并非林女士本人签名。

  于是,林女士凭借法院委托鉴定报告,向上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抗诉成功

  2019年5月,上城区检察院向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我们在审查此案中发现,除了那两份合同,还有两份《个人额度支用单》上也同样有‘林女士’的签名,而支用单对合同上的单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系双方执行的具体体现。”杭州市检察院承办人吴嘉源说,“支用单与合同的落款日期不是同一天,所以必须证明支用单上的笔迹也与林女士无关。”

  两份支用单,成了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为补强证据,确保精准监督,承办人决定对支用单上的签名委托进行笔迹鉴定,并对两份合同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我们还通过调取银行在签署合同时的影像资料,发现画面中的女性确实与林女士本人容貌上差异较大。”吴嘉源说, “这笔涉案的款项到底有没有被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经营,这一点也很重要,否则,林女士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经过我们的调查,答案是否定的。”

  2019年10月13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案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个人额度支用单》等主要证据真实性存疑,林女士本人并未到银行办理抵押借款、借款也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事项为由提出抗诉,最终此案获得法院再审改判。

  检察官说法:

  这起案件中,有两点值得吸取的深刻教训。

  收到法院传票后,不要轻易缺席案件审理,这样会被视为放弃抗辩权。本案原审中,当事人因缺席审判,错过了就异议申请鉴定的时机。

  要做到真实权利与产权登记一致,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本案中,案涉房产是林女士、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却登记在李某某一个人名下。抗诉改判后,林女士无需承担案涉借款还款义务,但如因抵押这一房产产生相应损失,林女士只能向李某某主张。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6 “他带着别的女人去借的钱,还要我来还!” 2020-06-05 2 2020年06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