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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老汉骑电动滑板车上路被撞,自吞苦果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陈倩琳 周继祥 王文琪 陈曦 夏法

  

  时间:

  6月2日

  地点:

  舟山市中级法院

  “我不知道电动滑板车是不能随便上路的……”法庭上,年过六旬的舟山刘老汉拖着伤残的身体,满是懊悔。他骑着电动滑板车悠然行驶在路上时,被公交车撞了,还落下了残疾。而作为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他只能自吞苦果。

  刘老汉原是舟山定海西码头一家企业的看门人。2018年初,他买了一辆电动滑板车,在厂区里体验起滑板车轻便拉风的代步感觉。没多久,他觉得自己已熟练掌握了滑板车的骑行技巧,便骑着滑板车出了厂区,来到了厂区附近的三华线上。

  骑行一段路后,前面一辆违停货车挡住了去路,刘老汉在超车过程中,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公交车撞倒在地。这起事故造成刘老汉脑袋出血、骨折和左耳重度耳聋。

  出院后的刘老汉,落下了八级伤残。他觉得公交车和违停货车都应对自己的伤残负责,遂将公交公司、违停货车司机郭某及二者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2万余元。

  今年2月,舟山市定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大大出乎了刘老汉的预期。法院根据责任认定,判决刘老汉承担事故60%的责任,郭某承担40%的责任,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刘老汉这才知道,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不符合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内,其使用范围仅仅是在封闭的专业场所和室内场地,所以,擅自骑行上路发生事故后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一审判决后,货车司机郭某觉得自己是“躺着中枪”,提出上诉,要求刘老汉承担至少70%的责任。

  最终,在舟山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郭某减少了10%左右的责任。至此,这场由电动滑板车引发的纠纷划上句点。刘老汉和郭某都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浙江法制报 法庭上 00012 老汉骑电动滑板车上路被撞,自吞苦果 2020-06-05 2 2020年06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