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要闻

村委会工作人员冒用村民姓名写举报信

侵害姓名权,被判道歉并赔偿2000元

  本报记者 王小云 通讯员 清溪 

  本报讯 被他人冒名举报成为“举报人”,永嘉县某村村民黄某认为自己的姓名权被侵害,无端承担心理压力,于是一纸诉状将冒名者告到了法院,要求冒名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代理费6000元。近日,永嘉县法院开庭审结了这起姓名权纠纷案件。

  “我从来没有向相关部门写过举报信。但是,去年12月,我却收到了镇政府的投诉件办理《转纪(监)委告知书》,说我反映的问题已转送至镇纪委,上面还清楚地写着我的名字以及联系方式……”黄某说,自己当时一头雾水,在确认这份告知书并非寄送错误后,才意识到自己的姓名被人冒用举报,于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经调查比对举报信的字迹发现,举报信是村委会工作人员刘某所写。

  气愤的黄某来到法院维权。他在起诉状中写到,被告刘某担任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村“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的职务便利,知晓其曾向村委会反映相关问题。被告刘某在写相关问题的举报信时,冒用自己的身份情况,这一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庭上,真正的举报人刘某说出了事件的原委:“黄某曾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村内造路填方收入未补偿村集体的问题。为了让这件事引起上级重视,我才出此下策,借用他的名义寄送投诉举报信。”

  永嘉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村委会工作人员冒用村民的姓名投诉举报,构成了对村民姓名权的侵害,同时给村民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在10日内向原告黄某出具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村委会工作人员冒用村民姓名写举报信 2020-06-09 2 2020年06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