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6月9日
(2019) 浙0102民初5030号
俞超、新昌县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俞超、新昌县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5030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白云路2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19号
杨兴邦:本院受理原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192民初10781号
光合新势力(杭州)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光合新势力(杭州)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0) 浙0681民初6560号
陈国强:本院受理原告何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681民初656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681民初6519号
谢大正: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定于2020年8月31日9: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1765号
丁启辉(公民身份号码: 350724198710151037):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启辉、程显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120号
李廷玉、丁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廷玉、丁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浙0303民初2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5日9: 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道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510号
杜洪良、唐亮: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480号
赖德淮、陈仪文、陈小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4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18号
袁修仁(曾用名袁箭松):原告王志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593号
李晓非、李祖超: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非、李祖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浙0303民初25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8月25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37号
王瑞红、葛伟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红、葛伟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41号
陈意、郭琴、刘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意、郭琴、刘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29号
池珍义:本院受理原告池培亨与被告池珍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35号
刘奎:本院受理原告张登丰与被告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浙030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75号之一
杭州予曼贸易有限公司、李峰:本院受理原告曾瑞瑶与被告杭州予曼贸易有限公司、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11民初723号
嘉善康富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嘉信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11民初1324号
蔡奕:本院受理原告黄娟君与被告蔡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2501号
倪树勋: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倪树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23民初190号
申屠利明:本院审理原告周雪光与被告申屠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灵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10号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发定受理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新科路35号A6幢21层,联系方式: 15805790185(楼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中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严搏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