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建管道,向瓯江排废水1800吨
企业收一纸“协议”,法院:有效!
通讯员 鹿萱
本报讯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与温州市某沙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石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根据该协议,沙石公司将赔偿8.49万余元用于环境污染进行生态修复。据悉,该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温州市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2019年11月,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的沙石公司,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成一条铁质管道,将1800吨废水通过此管道向瓯江排放。经监测,此举造成瓯江水污染物指标pH、悬浮物超标。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该公司废水排放导致1083750方地表水体受到污染,生态赔偿费用为8.49万余元。
鉴于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对沙石公司产能造成较大影响,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与该公司经磋商达成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纳期限延长至2020年11月7日。近日,双方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法院于当天作出司法确认,认定协议有效。
鹿城区法院介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经司法确认后,能够直接赋予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若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