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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523民初1531号

  余北方:本院审理原告朱茂林与被告余北方、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朱茂林诉请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将于二○二○年九月八日十时十五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530号

  陈绍峰:本院审理原告陈绍峰与被告余北方、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陈绍峰诉请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将于二○二○年九月八日九时十五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4号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裁定受理了武义鑫茂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武义鑫茂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7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 18857951675、13362915126)。武义鑫茂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0年6月1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和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0年7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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