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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公告

  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2018)浙0783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郭飞对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浙0783破20号决定书,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由于管理人无法接管到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合同章等,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现管理人依法对与该公司有关的一切印章全部予以公告作废。

  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0年6月1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公告 2020-06-11 2 2020年06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