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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被催告人:温州路客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清明

  本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7号),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元(¥10000)。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壹万元(¥10000)。

  2.缴纳加处的罚款壹万元(¥10000)。

  3.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湾支行,执法单位编码:200100。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龙人社监罚强催字〔2020〕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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