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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6月12日

  (2019)浙0102民初7355号

  杭州禄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广播电视集团诉被告杭州禄炎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负担74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1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禄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8509号

  杭州厚德载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爱秀星艺影视有限公司、浙江厚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浙0106民初8509号朱诗伟与杭州厚德载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爱秀星艺影视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浙江厚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2月27日通过浙江法制报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各方补充送达原、被告双方的补充证据,并向你们各方送达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9时,地点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各方自行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8717号 

  黄野:本院受理原告肖鹏飞、周佳梁诉被告黄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浙0106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2号

  周见平、盛美凤:本院受理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178号

  浙江通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3505号

  孔富强:本院受理原告方建华诉被告孔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845号

  李浩良:本院受理原告刘燕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7日14时30分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寿昌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4号

  本院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及用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5日裁定宣告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破产并终结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破产清算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1号

  本院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及用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5日裁定宣告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破产并终结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破产清算程序。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258号

  张宝江、张云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江、张云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浙0303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157号 

  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牟华红诉你与金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审理,合议庭由吕虹虹、许艳媚和周昱(替补:赵子岳、苏友杰)组成。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华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华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向温州华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路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层;联系人周蒙蒙13757719168,季声亮1396889093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华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注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中食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中食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7月11日向温州中食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德恒律师楼;联系人李轶成律师13957730930,戴元斌律师1885779797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颛、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7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中食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402民初7829号

  刘英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与你刘英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浙0402民初78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1501号

  谢庆:本院受理原告卢方成与披告谢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421民初1501号】,原告诉请: 1、判令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之1.5倍计算之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全部费用。因无法通过共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7号

  周文虎:本院受理原告陆小春与被告周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文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陆小春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6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340元,由被告周文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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